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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领军及“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28

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扩大企业规模、提升科技创新活力,根据《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火炬党政办〔2019〕24号),现将2019年领军及“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领军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在经济规模方面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瞪羚”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一)领军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1.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制造业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

(二)“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1.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2.实行独立核算,经营3年或以上,且近3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千万元(含2000万元)至10亿元内;

4.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5.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及以上;

6.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销售收入总和)达到2.5%或以上。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当年新认定的领军和“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领军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1.对领军企业,上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

(二)对“瞪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及近二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给予以下奖励:

1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增长率小于50%的不予奖励;增长率为50(含)-100%的,奖励30万元;增长率为100(含)-150%的,奖励40万元;增长率大于150%的,奖励50万元。

2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增长率小于40%的不予奖励;增长率为40(含)-100%的,奖励50万元;增长率为100(含)-200%的,奖励80万元;增长率大于200%的,奖励150万元。

3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增长率小于25%的不予奖励;增长率为25(含)-50%的,奖励50万元;增长率为50(含)-100%的,奖励80万元;增长率大于100%的,奖励150万元。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同时符合申报条件和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在中山火炬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125.91.112.10:9000/Login.aspx?ReturnUrl=%2f)填报相关申请经各总(集团)公司初审,由各总(集团)公司提交《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企业推荐信息表》和《中山火炬开发区“瞪羚”企业推荐信息表》。

(二)申报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报认定领军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承诺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认定“瞪羚”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

(3)发明专利证书、高企证书;

4)《中山火炬开发区“瞪羚”企业资金申请表》;

(5)承诺书

(三)区经科局委托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总公司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形成领军和瞪羚企业拟认定名单报送给区管委会初审。

(四)经区管委会初审后的年度领军和“瞪羚”企业认定名单在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则报送区管委会最终审定,下达认定通知并拨付奖励资金。

四、时间安排

企业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主管单位审核截止时间:2020年7月10日。

五、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领军企业或“瞪羚”企业资格,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并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各总(集团)公司或区经科局。

六、联系方式

(一)负责领军企业认定:经贸金融科,电话89873700;

(二)负责“瞪羚”企业认定:科技创新科,电话85316201。


    附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火炬党政办〔2019〕24号)



火炬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