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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山市峰调手袋加工店)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2-03



中(炬)环罚催字〔2020001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当 事 人:中山市峰调手袋加工店

住   所:中山市场火炬开发区小引村阮家祠27

法定代表人:曾国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603590471

你单位建设的手袋配件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已建成该项目。该手袋配件加工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局验收合格,你单位已将手袋配件加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922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5018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单位2015925收到上述决定书。你单位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责令单位缴纳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工商银行  

收款单位:工商银行中山银苑支行

账 号:2011028911200311340

摘要:市非税、缴费通知书编号

票据打印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城东名门1号楼第1卡(起湾道和景大酒楼往隧道口方向路边)

查询电话:0760-89893912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超凡

联系地址:中山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223电话:8989391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