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新的外贸形势,推动开发区外贸发展,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财字﹝20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条件如下:
(一)已经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且工商注册地为开发区的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内容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二)扶持对象须在专项资金扶持期间未被海关、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罚款五万元(含)以上或未因受到行政处罚导致信用评价被降级。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对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一定增长幅度的企业进行奖励;
(二)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进行费用资助;
(三)对进驻中山市出口灯饰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开发区企业在2016年度扶持期间结束后的次月至2019年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
(四)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工作安排,结合年度预算需要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如下:
(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 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管理系统(http://113.107.205.39/sat/Login.aspx)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合规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区经科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核查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区经科局根据审核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经科局重新审核。
(五)扶持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后,由区经科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区经科局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对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企业,经查实的将取消其资金使用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纳入专项资金申报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开管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