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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6-10 分享: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镇工信科商局反馈。

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帮扶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古镇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和奖励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古镇镇,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规上企业”,包括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规上服务业、规上建筑业等(不包括房地产业),即符合中山市统计局有关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入中山市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库或在库,是指“规上企业”的经济行为已纳入的统计口径。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外,还可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以奖励资金,奖励学位、展位及培训学习名额等多种扶持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上规上限、上板上市、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发展新业态等。


第三章  学位奖励

  第五条  对首次新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新入库第一年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对首次新入库的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规上服务业等企业,其新入库第一年全年营收比上年度营收增长超20%(含)的,第二年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对首次新入库的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企业,其新入库第一年全年营收比上年度营收增长超50%(含)的,第二年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对新入库的建筑业企业,其新入库第一年全年营收超过5000万元(含)的,第二年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对当年新注册并成功入库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企业,且当年营收超过入库营收标准的20%(含)的,第二年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第六条  对上年度营收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且同比增长超50%(含)以上的在库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对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1亿元(含)的且同比增长超30%(含)以上的在库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对上年度营收1亿元-5亿元(含)的且同比增长超15%(含)以上的在库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对上年度营收5亿元-10亿元(含)的且同比增长超5%(含)以上的在库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第七条  对上年度营收10亿元以上的且同比为正增长的在库“规上企业”,给予3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第八条对每连续在库3年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对每连续在库3年以上的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规上服务业、规上建筑业等企业,其最近3年营收年均增长为正增长的,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第九条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第十条对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并获得市级创新标杆认定的企业,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第十一条  对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含)以上,并拥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人(含)以上或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1个(实用新型专利8个)以上的企业,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对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企业研发费以已纳入的统计口径为准。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育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对企业每成功引育1名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要求广东省职称证)或一级技师,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同一企业同一年最高不超过2个。


第四章  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新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其后第二年仍在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首次新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其后第二年仍在库且营收增长10%-20%(含)的,市镇合计奖励10万元,增长20%以上的,市镇合计奖励20万元;第三年仍在库且连续两年营收增长10%-20%(含)的,市镇合计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市镇合计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营收3000万元(含)以上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其营收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营收3000万元(含)以上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其营收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营收3000万元(含)以上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其营收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增长4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营收3000万元(含)以上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其营收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增长5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库“规上企业”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举办镇内促销活动。对在库的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等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活动项目,按其参与该活动项目投入(按照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发票计算,不含商品优惠及赠送礼品)的20%给予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同一申报单位每年最多享受2次本项补贴。参与由市、镇政府或部门统筹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不纳入该奖补范围。

  第十八条对首次获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获认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认定“中山市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的,奖励3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建筑业提档升级。

  对在库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库建筑业企业在我镇的工程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评为“省级标准化工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上规的,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第五章  融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上板上市扶持。

  对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镇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镇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首次挂牌及成功通过融资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上板上市奖励企业,必须承诺3年内不得退市退板(因升级转板块除外)及企业总部5年内不得迁离我镇。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退市退板或迁离的,我镇有权追回奖励资金及相应的资金利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扶持。对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在库规上工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在我镇的单笔生产经营性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3个月),给予一次性贷款利息额最高50%的贴息(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为准),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创新奖励

  第二十三条支持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按照《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标准要求,对获得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市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建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按照《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标准要求,对获得该细则中的“优质项目落地补贴、项目核心设备补贴、支持应用项目建设、支持高端软件研发补贴、支持引领性产业化项目研发投入”支持的,按其获得该细则实际资助金额的10%进行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规上工业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新成为规上工业企业后,一次性补贴3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项目研发。对规上工业企业开展项目研发的,获得市级(含)以上科技项目立项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者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在统计系统报表中如实反映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进行产业技术攻关,提升各项科技研发成果。企业自主研发或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成果获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新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一次性补贴25万元、10万元,同时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级别金额奖励。

  第三十条  支持技术输出。对企业实施对外技术输出,并获得《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单个合同金额在5万以内,镇内按照1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合同金额在5万(含)-10万,镇内按照2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镇内按照5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三十一条  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对企业检测实验室首次取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或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项,此后如有新认证不再奖励。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市级奖励的补贴1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补贴2万元,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补贴5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在库市级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得市科技局绩效考评A级评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曾获该项补助的企业不能重复申报。


第七章  展会奖励

  第三十四条  经镇工信科商局备案同意的展览组织者组织镇内企业抱团参加境外展览,对符合条件的展览组织者的组织费、统一特装费、自办展的场地租赁费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展位费和特装费给予支持。

  对展览组织者,支持组织费用,按照组织参展国际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予以1000元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支持统一特装费用,按照区域品牌统一标识特装费用支出的50%予以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参展企业,支持展位费用,标准为展位费的70%,且每企业每项目最多支持不超过2个国际标准展位(少于9平方米不予支持);支持特装费用,按照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对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参展古镇灯博会扶持,按古镇灯博会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场地租金进行补贴,同一申报单位每年最多享受2次。


第八章  商务新业态扶持奖励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销售项目和符合9610、1210、1239、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500万元(含),每500万元补贴0.5万元,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电商公共服务运营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每1000万元补贴2万元,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项目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的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园区(基地)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贴。


第九章  其它奖励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获得国家、省、市工信、科技主管部门出文、证书或授牌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小企业服务、检测认证但不限于上述类型的公共服务平台(或示范平台、基地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对已获得过省级以上平台认定并获得过镇级奖励的,此后如再获得市级同类型平台认定的不再奖励;国家、省、市平台有效期到期后再获认定的不再奖励;对镇政府规划共建且获镇授牌认可的创意设计园、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灯饰照明技术开发平台但不限于上述类型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主体建设企业一次性20万元补贴。

  第四十条  鼓励镇内专业卖场、服务平台(不含各类商会、协会组织)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并助其注册在古镇的服务对象企业新入库上规或上限的,给予其每家1万元奖励,不封顶。

  申请的服务平台、专业卖场必须在申请当年1-6月期间将其相关促进工作方案、措施、目标计划等资料报镇工信科商局备案并初审同意后方可申请补贴。

  第四十一条  经镇政府同意,对符合条件进驻古镇灯饰大厦的公共服务平台或企业,通过绩效考核方式,对其租金实行先交后奖补支持。

  第四十二条  规上工业企业负责人或其高管人员可获得每年一次免费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研修的机会。


第十章 申报程序

  第四十三条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存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税费、诚信及其他方面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十四条程序。

  (一)受理部门均为镇工信科商局。

  (二)受理部门每年根据条款情况发布相关申报通知。

  (三)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款受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要求全部所需材料,申报条款受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及汇总。

  (四)申报条款受理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相关镇分管领导拟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申报条款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查,对查实问题的取消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条款受理部门报请镇党委会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奖励资金除文中注明来源外的,其余奖励资金均为镇财政资金。所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古镇镇人民政府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及其相应利息,并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其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享受学位、展位及免费学习培训名额的单位只可本单位使用,不得赠送他人或交易买卖。同时,要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相关单位督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循回避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对受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位、展位及免费学习培训名额奖励,获奖单位须在获奖当年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作补偿。

  第五十条  同一项目符合同一类两项及以上奖励条款的,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因升级别存在前后奖励的,其升级后的奖励总额要相应扣减升级前已获得的金额。升级前的奖励已超过升级后的,则不再奖励。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古镇镇人民政府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古镇办发〔2021〕3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工信科商局负责解释。


  关于《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