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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7-06 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原文: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已废止)


  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我局对将过有效期的《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经信〔2017〕190号)进行修订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新增第三条规定。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第十一条要求“若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使用方向,市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市级需要,细化制定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修订完善。

  (二)对原第三条内容修改。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本办法新增项目库管理的规定,我局将采取“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三)增加第五条内容。因本办法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总则,本办法绩效目标主要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同时结合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对绩效目标进行了细化。

  (四)进一步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是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新增“提前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储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和排序择优。”和“申报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的明细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的职责;

  二是进一步明确第七条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职责,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规定,明确各镇区经信主管部门职责为:“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积极宣传扶持政策,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时提交申报资料;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项目初审及推荐工作;及时拨付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及配套资金至用款单位;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是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规定,新增“申报项目的明细绩效目标”及“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按规定开支,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规定。

  (五)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内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技术改造,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健康医药产业,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盘活闲置厂房,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建设工业和工业互联网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工业设计发展等以及落实中央、省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事项。”更体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内容。

  (六)进一步明确资助方式。本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支持等)、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等方式。

  (七)进一步明晰审批流程。本专项资金流程为申报、镇区经信主管部门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专家评审、公示、项目入库、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等程序。

  (八)进一步明确对申报单位不予奖励资金的情形及需要提交承诺书的要求。“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奖励: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系统黑名单的;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其他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不予奖励的。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申报时对未发生上述情形进行承诺,作为申报材料要件提交。”

  (九)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的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在实施细则或下达资金安排通知时明确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的用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遵照执行。”

  (十)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第三十五条细化监督检查规定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市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镇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