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沙溪镇象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1-7、B-1-8局部地块建筑限高调整的请示》(中规报〔2018〕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沙溪镇象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1-7、B-1-8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调整成果符合《中山市沙溪镇总体规划》要求,原则同意《沙溪镇象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1-7、B-1-8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即原则同意拆分后的B-1-7(1)地块、B-1-8(1)地块建筑高度由36米调整为80米。
二、上述地块在实施项目建设时,要加大建筑红线退让,加强与山体的景观和视线分析,避免建筑高度调整后对重要节点景观、景观通廊、微波通道、山体及周边现状建筑造成影响,预留好视线通廊,杜绝屏风效应,以形成富于变化的建筑形态和天际轮廓线,并结合《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特色管理的若干指引(试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
三、沙溪镇政府要在上述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市城乡规划局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