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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17-00011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2-27
名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的通知
文号: 中府〔2017〕129号 发布日期: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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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浏览次数:-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府〔号)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粤府〔号),现将调整形成的《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府〔号文中公布的《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同时废止。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年版)


  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


序号

行业分类

子  项

范  围

管理权限

1

一、农林水利

(一)农业

1.涉及开荒的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二)水库

2.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报国务院核准

3

3.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其余水库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

4.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

5.其余水库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6

(三)其他水事工程

6.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

7.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

8.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级(含市辖区)行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

9.其余项目

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

二、能源

(四)水电站

10.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

报国务院核准

11

11.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含)至300万千瓦(不含)的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

12.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3

13.其余水电站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4

(五)抽水蓄能电站

14.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15

(六)火电站(含自备电站)

15.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划、计划内核准

16

16.其余火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17

(七)热电站(含自备电站)

17.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18

1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19

19.燃气热电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20

二、能源

(八)风电站

20.所有风电站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21

(九)核电站

21.核电站项目

报国务院核准

22

(十)电网工程

22.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3

23.非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24

24.其余跨地级以上市电网工程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25

25.其余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工程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

26

(十一)煤矿

26.煤矿项目          

省内禁止建设

27

(十二)煤制燃料

27.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煤制油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8

二、能源

(十三)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28.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9

(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29.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

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0

30.其余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1

(十五)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31.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32

32.其余输油管网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3

(十六)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33.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34

34.省主干管网、跨地级以上市管网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5

35.其余输气管网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6

(十七)炼油

36.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37

37.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禁止建设

38

(十八)变性燃料乙醇

38.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9

三、交通运输

(十九)新建(含增建)铁路

39.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

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0

40.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1

41.地方城际铁路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2

42.其余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3

(二十)公路

43.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44

44.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5

45.省道、跨县(市、区)的其它公路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6

46.其余公路项目

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7

(二十一)独立铁路桥梁、隧道

47.跨境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8

48.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

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9

49.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其他企业投资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0

50.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1

三、交通运输

(二十二)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51.收费桥梁、隧道,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2

52.跨江、河三级及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3

53.其余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4

(二十三)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5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55

(二十四)集装箱专用码头

55.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56

(二十五)内河航运

56.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57

57.其余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8

(二十六)民航

58.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

59

59.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0

四、信息产业

(二十七)电信

60.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1

61.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62

五、原材料

(二十八)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62.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3

(二十九)石化

63.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64

64.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禁止建设

66

(三十)煤化工

66.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7

67.其余煤化工项目

禁止建设

68

(三十一)稀土

68.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9

(三十二)黄金

69.采选矿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0

六、机械制造

(三十三)汽车

70.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报国务院核准

71

7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2

72.其余汽车项目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3

七、轻工

(三十四)烟草

73.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74

八、高新技术

(三十五)民用航空航天

74.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5

75.6吨/9座及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6

九、城建

(三十六)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76.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77

(三十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77.收费桥梁、隧道,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8

78.跨江、河三级及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的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9

79.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0

九、城建

(三十八)城市供水

80.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1

81.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2

82.其余城市供水项目

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3

(三十九)垃圾处理

8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其他垃圾处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4

84.其余垃圾处理项目

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5

(四十)危险废物处理

85.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医疗垃圾处理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6

(四十一)区域集中供冷项目

86.涉及跨县(市、区)的区域集中供冷项目

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7

87.其余区域集中供冷项目

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8

十、社会事业

(四十二)主题公园

88.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报国务院核准

89

89.大型、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0

(四十三)旅游

90.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1

十一、外商投资

9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92

9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3

93.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94

十二、境外投资

94.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95

95.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产业核准类(2017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