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沙溪中心区下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1单元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请示》(中规报〔2017〕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沙溪中心区下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1单元局部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调整成果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报批版)要求,同意《中山市沙溪中心区下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1地块局部建筑高度调整,即同意拆分后的C-1-1地块建筑高度由30米调整为100米。
二、上述建筑高度调整应充分考虑空间层次感,避免形成单一的天际线效果以及对城市景观节点产生不良影响,避免对城市微波通道的影响。
三、你局要在上述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沙溪中心区下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1地块局部建筑高度调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7-18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