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坦洲镇新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07、D-08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请示》(中规报〔2016〕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坦洲镇新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07、D-08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调整成果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报批版)要求,原则同意《中山市坦洲镇新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07、D-08地块建筑高度均由35米调整为80米。
二、上述建筑高度调整仅允许局部建筑高度达到80米。同时须充分考虑空间层次感,避免形成单一的天际线效果以及对城市景观节点产生不良影响。
三、坦洲镇政府要在新中心区D-07、D-08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坦洲镇新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07、D-08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2-30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