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三乡镇南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04-20、04-22、04-28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请示》(中规报〔201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三乡镇南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04-20、04-22、04-28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调整成果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报批版)要求,原则同意《中山市三乡镇南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04-20、04-22、04-28地块建筑高度调整,即原则同意:
(一)拆分后的04-20-02地块、04-22-02地块、04-28-01地块的建筑限高由20米调整为40米;
(二)拆分后的04-28-02地块的建筑限高由20米调整为60米。
二、前述建筑高度调整成果仅为局部允许高度,方案布局应避免对山体等相关重要景观节点产生不良影响,并考虑空间层次感,以免形成单一的天际效果。
三、三乡镇政府要在三乡镇南龙片区04-20、04-22、04-28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三乡镇南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04-20、04-22、04-28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8-1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