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三乡镇谷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A7-01、A8-02、A8-04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请示》(中规报〔201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三乡镇谷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A7-01、A8-02、A8-04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要求,调整成果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报批版)要求,原则同意《中山市三乡镇谷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A7-01、A8-02、A8-04地块建筑高度调整,即原则同意A7-01、A8-02、A8-04地块建筑限高由50米调整为100米。
二、前述建筑高度调整仅允许局部达100米,地块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避免对城市景观节点产生不良影响,同时沿上下路的建筑高度应适当降低,且建筑布局应满足北侧已建住宅和A7-01地块相邻学校的建筑间距、日照、通风要求。
三、三乡镇政府要在三乡镇谷都片区A7-01、A8-02、A8-04地块建筑高度调整成果获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三乡镇谷都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A7-01、A8-02、A8-04地块建筑高度调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08-1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