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请示》(中规委办报〔2015〕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其工作细则业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其实体内容、修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省和我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创新需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同意《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其工作细则。
二、《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其工作细则是对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内容、审议程序的完善,为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和城乡规划项目的审议应遵照《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其工作细则要求。
三、你办要加强对《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其工作细则实施的指导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要切实执行《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其工作细则的工作要求。
四、你办要在《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其工作细则获批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将章程及其工作细则文本抄送市有关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其工作细则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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