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最新精神,经研究,决定撤销《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府〔2014〕58号和中府〔2012〕126号的通知》(中府〔2015〕19号),恢复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4〕5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6号)。其中,中府〔2014〕58号设立过渡期(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中府〔2012〕126号到期(至2015年底)自动失效。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中府〔2015〕19号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5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