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的请示》(中规报〔201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下称《规划》)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原则同意《规划》。《规划》需进一步与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确保在总规修编中落实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规划》作为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应在下层次规划编制中进行深化落实。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活动原则上应符合《规划》要求。
三、你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如需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确保《规划》的严格实施。
四、你局要在《规划》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2-2020)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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