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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14-0001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12-29
名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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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9  浏览次数:-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档案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中山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资源体系。
  第三条 本文所称的档案,包括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市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两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市各人民团体;
  (八)市属事业单位;
  (九)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市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未设立档案馆(市档案馆分馆)的镇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档案馆接收;已设立档案馆(市档案馆分馆)的镇区,其档案由镇区档案馆接收,已由市档案馆接收的档案,由市档案馆继续保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中山县各级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七条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的已故干部、职工档案,按《关于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中档〔2002〕21号)执行。
  第八条 市属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市档案馆接收。
  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专业主管部门联合对专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做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市直单位部门档案馆所保存的反映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长久保存的档案,应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中央、省驻中山市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上级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未共同确定最终流向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十条 全市性重大活动档案的移交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我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2〕50号)执行。
  第十一条 撤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销后一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管市级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家庭及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市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市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的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我市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反映我市各历史时期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名胜古迹、地方掌故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我市各历史时期的传统工艺产品、地方特产、名优产品的档案;
  (五)我市区域范围内不同时期形成的各类家谱、族谱;
  (六)反映我市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七)其他反映我市历史、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五条 市档案馆应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六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七条 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期分批接收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档案。各单位移交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进馆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等原因,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
  第十八条 个别单位、个别门类档案由于专业性或保密性等特殊原因,经上级部门确定或所在单位与市档案局协商同意,可暂缓进馆。
  第十九条 各单位移交市档案馆的档案,应齐全完整,保证质量。各单位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纸质及电子档案目录、全宗指南等检索工具。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中委办〔199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