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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332999/2013-00660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12-25
名称: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学生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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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学生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5  浏览次数:-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根据《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2〕19号)、《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学生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其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子女。
  二、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办法
  上述参保范围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给予补贴;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0.15%的比例给予补贴。学生就读学校所在镇(区)承担镇(区)级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在返还镇(区)税收分成中予以扣收,并按时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险财政风险准备金专户或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镇(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参保方式
  每月1至18日为办理参保手续时间。参保范围内的学生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由学生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所在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缴费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月缴纳。参保人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代收代缴。
  五、医保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