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贤,职务: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王渭锦
被征收房屋:中山市中区吉祥里9号二、三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0071666号,土地证号为0037972301057号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石岐区孙文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中山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室内装修评估价11,652元,扣除失窃木隔板价值4,386元,应补偿室内装修7,266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应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共362,178元。经协商,征收人将位于富顺阁第7幢404、504房按被征收房地产与安置房屋1:1.2的比例补偿被征收人(剩余1.706平方米的土地面积按评估报告作价补偿7,677元),同时被征收人以上述室内装修补偿款,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按房屋评估价261,326元向征收人购置富顺阁1幢502房。综上,被征收人应收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与购房款相扣减后实收人民币共118,795元。安置房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由其代理人代管,由中山市公证处办理安置房及补偿款的公证提存手续后,被征收房地产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中山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2012〕粤中石岐第13818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11〕字第F12013号)
3.房地产评估明细表(中鑫估初字〔2011〕第F1120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