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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332999/2013-00281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6-06
名称: 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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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3-06-06  浏览次数:-
  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贤,职务: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房屋:中山市石岐区马龙舟巷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11200857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12)第2300607号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石岐区孙文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房地产登记的产权人郑馥泉已故,现产权人不明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按照《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中山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土地面积75平方米,评估单价4,5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337,500元;建筑占地面积41.8平方米,评估单价4,5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88,100元;建筑物面积41.8平方米,评估单价7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9,26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450元,合计人民币555,31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搬迁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112,860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671,170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中山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中山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2012〕粤中石岐第13820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11〕字第F1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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