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中山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市政府《加快实施“三个一百”战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工作方案》(中府〔2010〕174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我市产业有序转移,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为主线,着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着力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腾笼换鸟。以市内转移和市外转移为互补,着力深化互利共赢合作。坚持就地转型和异地转移相结合,分阶段、有计划地推动部分劳动密集型、资源依赖型、环境容量需求型企业(下称“三型”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或异地转移发展。坚持低端移出与高端引入相促进,积极培育引进用地少、效益高、创新多、能耗低、生态好的大企业大项目,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由数量规模型、资源依赖型、要素驱动型向质量效益型、创新驱动型、内生增长型转变。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5年,我市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产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建立市产业转移企业名库,推动进入名库的企业全部实现转移或就地升级。争取20个以上项目进入我市参与共建的产业转移园,进一步提升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园、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园产业建设发展质量,积极发挥省级产业转移示范园产业高地的带动作用。实施“三个一百”战略,促进“双转移”与“双提升”有机结合。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比重逐年提高,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10%以上。
三、转移标准
(一)劳动密集型。
全员劳动生产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0%的企业。
(二)资源依赖型。
1.土地产出率低于每亩200万元(租用厂房每千平方米低于200万元)。
2.每亩工业用地产出税收低于10万元(租用厂房每千平方米低于10万元)。
3.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的企业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40%的企业(加工贸易类企业除外)。
4.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综合能耗增速明显高于工业增加值增速的企业。
(三)环境容量需求型。
1.节能考核近三年连续不达标的企业。
2.连续两年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或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
以上指标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摸底情况和产业结构高级化要求适时调整。
四、转移方向
(一)将“三型”企业转移至适合发展地区。
(二)将发展前景好、符合发展规划但受发展空间限制的企业转移到市内镇区或共建产业转移园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产业转移规划引导。各镇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镇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引导推动产业有序转移。着力引进发展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升级,防止产业“空心化”。引导产业转移企业把总部设在中山,打造总部经济。
(二)完善产业转移企业名库。各镇区要着力发挥市场倒逼机制作用,根据企业产值、利税、用工、能耗等基本情况,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原则,进一步完善本镇区产业转移企业名库,明确制定“三型”企业就地转型或异地转移计划时间表。产业转移企业名库可根据本镇区实际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三)推动目标企业转移。对列入产业转移企业名库的“三型”企业,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不给予免错峰用电。同时依法对其加强税款征收与税务监管,加大社保征缴力度,加强安全隐患巡查,依法打击无证照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对污染严重、国家明确禁止和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四)设立专项扶持和贴息资金。在市产业扶持资金中设立市产业转移(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助资金,其中产业转移项目资助资金用于资助转移至对口共建的省级共建园区的我市企业。对转移企业按其投资额分别设定补贴标准并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为进一步推动扶持中山河源、中山肇庆(大旺)两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加快发展,从2012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在市统筹资金中安排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2300万元,专项用于上述两园区申报的重点产业贷款贴息项目。
(五)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产业转移园共建双方联席会议,由双方市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市镇两级每年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到共建产业转移园区考察洽谈。邀请共建产业转移园区参加我市招商洽谈会和展会。
(六)建立目标分解考核制度。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中新修订的考核指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中山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各镇区根据被列入名库的企业数量,按每年不低于30%的进度制定计划,分解产业转移工作任务,有序安排企业分步转移或就地升级。每年对各镇区进行评价考核,并列入市对镇区年终统一考核指标。
(七)建立产业转移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市推进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监管,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镇区按省产业转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每月按时报送本镇区企业转移相关情况,每半年及年终将产业转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下阶段工作计划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积极探索创新合作共建模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探索扶持共建、合作共建、托管建设、股份合作、产业招商等共建模式,研究出台合作共建政府经济指标分解统计和收益分成具体操作办法,使产业转移园成为合作双方的利益共同体。鼓励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我市和产业转移园区企业的兼并重组,推动我市和共建市实现利益共享、共赢发展。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府办〔2010〕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税负转移标准
| 行业分类
|
全员劳动
生产率
(万元/人)
|
万元工业增加值
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
工业税负(%)
|
| 中山市
|
7.47
(以下,下同)
|
0.32
(以上,下同)
|
1.95
(以下,下同)
|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8.46
|
0.09
|
2.56
|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3
|
0.14
|
1.36
|
|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5.80
|
0.12
|
1.96
|
| 金属制品业
|
9.50
|
0.19
|
3.60
|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19.51
|
0.13
|
3.98
|
| 塑料制品业
|
6.74
|
0.35
|
1.98
|
| 纺织业
|
6.31
|
0.56
|
2.34
|
|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
3.63
|
0.11
|
1.73
|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
供应业
|
54.78
|
2.85
|
5.05
|
| 食品制造业
|
31.13
|
0.07
|
7.33
|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8.75
|
0.12
|
2.75
|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7.17
|
1.17
|
2.02
|
| 医药制造业
|
32.95
|
0.05
|
1.68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9.59
|
0.92
|
2.61
|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4.90
|
0.12
|
3.26
|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16.14
|
0.09
|
4.60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8.36
|
0.17
|
2.08
|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18.09
|
0.16
|
1.95
|
|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7.12
|
0.15
|
2.24
|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4.73
|
0.11
|
2.29
|
| 家具制造业
|
6.52
|
0.12
|
2.31
|
|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5.89
|
0.11
|
1.48
|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115.39
|
0.05
|
0.91
|
| 饮料制造业
|
19.21
|
0.17
|
4.63
|
| 橡胶制品业
|
5.93
|
0.29
|
2.97
|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1.89
|
0.29
|
1.40
|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3.86
|
0.35
|
2.82
|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9.81
|
0.18
|
2.82
|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164.59
|
0.03
|
4.39
|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17.54
|
0.47
|
0.35
|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8.02
|
0.88
|
1.83
|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2.72
|
0.65
|
1.49
|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1.20
|
0.16
|
2.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