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11-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02-01
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2-0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1-02-01  浏览次数:-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要求,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