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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10-0003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06-17
名称: 转发省府办关于鼓励创业带动
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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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关于鼓励创业带动
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0-06-17  浏览次数:-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和推介
    鼓励我市企业、高校、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发创业项目。所开发或引进的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批准入库的,每个项目给予1000元奖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机制,加强创业项目宣传,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服务组织和创业成果。
    二、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
    依托市人力资源市场、二级人力资源市场、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就业服务平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帮助初次创业者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等一条龙服务。
    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志愿者队伍,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鼓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