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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09-00003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03-06
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部门和镇区
规范性文件备案发布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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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部门和镇区
规范性文件备案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06  浏览次数:-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确保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镇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我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镇区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即统一审查、统一备案、统一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门和镇区规范性文件实行发布前备案登记制度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前置审查。各部门根据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形成正式文件,并于正式文件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局报送备案。市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统一备案登记号。
    (二)经市法制局前置审查的镇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执行。未经市法制局前置审查的镇区规范性文件,应在正式文件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局报送备案。市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镇区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并于10个工作日内对镇区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向文件送审镇区核发统一备案登记号;经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文件送审镇区自行修改、废止或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三)为提高镇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率和备案率,确保镇区的每份规范性文件都经过合法性审查,各镇区应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市法制局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发文目录。法制局通过检索发文目录,对其中未经过前置审查或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发文镇区按有关规定完善备案审查手续。 
    二、对部门和镇区规范性文件实行严格的统一发布制度 
    部门规范性文件及镇区规范性文件经法制局核发备案登记号,由该局将规范性文件的电子版送市府办,市府办负责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时,必须同时公布发文单位的文件编号及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未向市法制局备案,未取得备案登记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镇区规范性文件,不得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未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镇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部门和各镇区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所制定的文件除外。 
    市法制局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镇区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府办,由市府办负责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未列入公布目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镇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建立部门和镇区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各部门和各镇区应定期对本单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一般每两年清理一次。但因客观实际发生变化,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所修改或废止,而需要相应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在6个月内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或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镇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及发布程序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