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联系人: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杜敏,电话:13600332120)。
现将《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联系人: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杜敏,电话:13600332120)。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中山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精神,在《关于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07〕32号)基础上,结合总量减排形势的发展变化,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计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污染物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治污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0万吨和3.5万吨以内。
(三)年度计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计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污染物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治污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0万吨和3.5万吨以内。
(三)年度计划目标。
年份 | COD年度排放量控制目标 (万吨) | COD削减 计划目标 (%) | SO2年度排放量控制目标 (万吨) | SO2削减计划目标 (%) |
2006年 | 4.9 | 0 | 3.3 | 10.8 |
2007年 | 4.27 | 12.9 | 3.49 | 5.7 |
2008年 | 3.97 | 19.0 | 3.39 | 8.4 |
2009年 | 3.4 | 30.6 | 3.5 | 5.4 |
2010年 | 3.0 | 38.8 | 3.5 | 5.4 |
表中百分比为相对于2005年排放量累计削减比例,其中2005年COD排放量为4.9万吨,SO2排放量为3.7万吨。2006、2007年数据为经省核定发布的实际数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污染物减排工程设施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确保2010年全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85.5万吨以上,比2007年新增70.5万吨以上。同时,大力推动污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与厂区建设同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效率。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进水浓度不低于220 mg/L;两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90%;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严格达标排放。(具体工程项目及要求见附件1)
二是加快火电机组脱硫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电力结构调整,引进优质清洁能源,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推进火力电厂“油改气工程”,实现“增产减污”。发展热电联供项目,以集中供热方式取代高耗、高污染、低效的分散供热方式,为工业发展腾出总量指标。在燃油燃煤电厂“油改气工程”或高效脱硫设施未建成前,要严格控制燃油燃煤电厂燃料含硫率,同时在保证原有发电量的前提下,减少燃料耗量,从技术上提高机组效率,从管理上减少燃料耗量,努力提高节能率,有效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是推进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大户的脱硫设施技改、“煤(油)改气”等工程的实施。全市燃煤、燃油锅炉(含导热炉)装机总容量≥35t/h,或单台容量≥20t/h的非电企业,必须按规范要求实施废气脱硫设施技改。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脱硫设施只装不开或不全开或开开停停的不正常现象。(具体脱硫(清洁能源)工程项目及要求见附件2)
(二)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到2008年全市关闭常规小火电机组44.5317万千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水泥、钢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漂染、电镀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牵头,按照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分批落实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任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具体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坚决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小火电关停名单见附件3)
(三)严格环保准入。
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环保准入,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严格执行我省新的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二是严格环保审批。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听证制度,严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三是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镇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四是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投资主管部门不审批、核准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五是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环保监管。
要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排放。一是要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持证排污,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二是推行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状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精神,逐步实现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三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依法予以处罚,并扣减污水处理费。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镇区,暂缓审批该镇区项目环评。四是强化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依法关闭,确保到2010年全市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5%以上,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五是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逐步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五)加快“三大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2008年9月底前完成前两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调试、验收,并与省环保局联网。二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建设,加快监测现场采样和测试能力建设,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三是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结合环保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督执法取证、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四是加强污染物减排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市镇两级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的、系统的、符合市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分析、数据核定、信息传输体系,逐步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增强时效性。加强环保、发改、经贸、统计、供电、建设等部门间的协调,及时更新和交换相关信息,健全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体系,建立环境统计专业队伍。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开展污染源普查,摸清污染排放现状。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和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及新建项目数据库,建立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增减动态变化情况,以便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
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各镇区、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负责,制订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环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强污染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监管减排,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完成市下达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总量减排目标。
(二)市环保局。牵头协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具体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质量要求的,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制定和实施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以及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组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限期整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全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按照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分批落实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任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具体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做好重大产业和能源发展规划,协助推进火电厂脱硫工程的实施,牵头推进小火电、小钢铁的关闭工作。
(四)市经贸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尽快制订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研究建立市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加快制订我市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建立并实施煤炭环保调度管理制度,提高脱硫设施运行绩效;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
(五)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加强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在市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的技术项目,组织火电厂脱硫技术、脱硝技术、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等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市财政局。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订支持区域综合整治及发展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
(七)市国土资源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协调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关注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协调解决国家、省和市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及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城区(含沙溪镇、火炬区濠头片区与西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严把验收关;负责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设计审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并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付污水处理费;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九)市水利局。加强全市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及科学调度;制订我市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推进水环境生态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主要河道的清淤保洁工程建设,强化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促进节水减污。
(十)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市物价局。制订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指导督促各镇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制订完善电厂脱硫电价和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研究制订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方案,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二)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要求自行淘汰关闭的企业,在环保等部门撤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后,市工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协助提供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关闭企业清单及机读档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订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加强对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十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监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
(十六)中山供电局。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协助市环保局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停电整改;负责每月提供全市电厂发电量、发电燃料消耗量等数据。
(十七)市规划局。负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修编。合理布局工业项目,减少环境污染。在城镇规划和管理方面严格把关,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市统计局。负责每半年提供一次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耗量、电力煤炭消耗量、燃料油消耗量、电力燃料油消耗量,全市GDP、GDP增长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行业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分镇区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耗量、电力煤炭消耗量、燃料油消耗量、电力燃料油消耗量等数据。每年提供一次全市常住人口数、城镇化率,分镇区人口分布等数据。指导各镇区做好人口、经济发展情况、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等涉及总量减排的重要指标的统计工作。
(十九)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作是“十一五”的约束性指标。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和全市关于污染物减排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治污减排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总量减排工作,通报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馈工作,务必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完善考核制度,落实责任。
抓紧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制度,把减排指标计划和完成情况纳入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省和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三大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及其考核细则,每年分解任务,对各镇区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切实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相关政策。2009年1月起,按镇0.9元/吨、城区1.0元/吨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实现保本微利。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进一步落实国家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SO2和污水排污费。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省和国家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市级财政适当增加对困难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经费补助。提高市级财政对排污费的统筹能力,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监测监控。
三是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推广。在市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的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四)切实抓好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减排是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为实现我市污染物减排目标,“十一五”期间需落实电厂油改气、关停小火电、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业企业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其中,电厂油改气项目2个,总装机容量54万千瓦;非电企业重点脱硫工程22个;关停小火电8个,装机容量44.5317万千瓦;自2007年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施项目31个,日处理能力70.5万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污染物减排工程设施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确保2010年全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85.5万吨以上,比2007年新增70.5万吨以上。同时,大力推动污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与厂区建设同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效率。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进水浓度不低于220 mg/L;两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90%;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严格达标排放。(具体工程项目及要求见附件1)
二是加快火电机组脱硫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电力结构调整,引进优质清洁能源,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推进火力电厂“油改气工程”,实现“增产减污”。发展热电联供项目,以集中供热方式取代高耗、高污染、低效的分散供热方式,为工业发展腾出总量指标。在燃油燃煤电厂“油改气工程”或高效脱硫设施未建成前,要严格控制燃油燃煤电厂燃料含硫率,同时在保证原有发电量的前提下,减少燃料耗量,从技术上提高机组效率,从管理上减少燃料耗量,努力提高节能率,有效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是推进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大户的脱硫设施技改、“煤(油)改气”等工程的实施。全市燃煤、燃油锅炉(含导热炉)装机总容量≥35t/h,或单台容量≥20t/h的非电企业,必须按规范要求实施废气脱硫设施技改。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脱硫设施只装不开或不全开或开开停停的不正常现象。(具体脱硫(清洁能源)工程项目及要求见附件2)
(二)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到2008年全市关闭常规小火电机组44.5317万千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水泥、钢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漂染、电镀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牵头,按照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分批落实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任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具体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坚决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小火电关停名单见附件3)
(三)严格环保准入。
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环保准入,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严格执行我省新的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二是严格环保审批。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听证制度,严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三是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镇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四是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投资主管部门不审批、核准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五是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环保监管。
要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排放。一是要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持证排污,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二是推行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状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精神,逐步实现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三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依法予以处罚,并扣减污水处理费。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镇区,暂缓审批该镇区项目环评。四是强化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依法关闭,确保到2010年全市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5%以上,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五是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逐步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五)加快“三大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2008年9月底前完成前两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调试、验收,并与省环保局联网。二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建设,加快监测现场采样和测试能力建设,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三是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结合环保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督执法取证、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四是加强污染物减排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市镇两级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的、系统的、符合市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分析、数据核定、信息传输体系,逐步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增强时效性。加强环保、发改、经贸、统计、供电、建设等部门间的协调,及时更新和交换相关信息,健全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体系,建立环境统计专业队伍。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开展污染源普查,摸清污染排放现状。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和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及新建项目数据库,建立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增减动态变化情况,以便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
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各镇区、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负责,制订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环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强污染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监管减排,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完成市下达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总量减排目标。
(二)市环保局。牵头协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具体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质量要求的,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制定和实施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以及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组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限期整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全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按照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分批落实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任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具体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做好重大产业和能源发展规划,协助推进火电厂脱硫工程的实施,牵头推进小火电、小钢铁的关闭工作。
(四)市经贸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尽快制订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研究建立市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加快制订我市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建立并实施煤炭环保调度管理制度,提高脱硫设施运行绩效;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
(五)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加强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在市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的技术项目,组织火电厂脱硫技术、脱硝技术、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等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市财政局。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订支持区域综合整治及发展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
(七)市国土资源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协调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关注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协调解决国家、省和市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及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城区(含沙溪镇、火炬区濠头片区与西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严把验收关;负责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设计审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并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付污水处理费;进一步加强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九)市水利局。加强全市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及科学调度;制订我市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推进水环境生态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主要河道的清淤保洁工程建设,强化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促进节水减污。
(十)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市物价局。制订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指导督促各镇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制订完善电厂脱硫电价和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研究制订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方案,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二)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要求自行淘汰关闭的企业,在环保等部门撤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后,市工商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协助提供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关闭企业清单及机读档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订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加强对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十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监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
(十六)中山供电局。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协助市环保局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停电整改;负责每月提供全市电厂发电量、发电燃料消耗量等数据。
(十七)市规划局。负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修编。合理布局工业项目,减少环境污染。在城镇规划和管理方面严格把关,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市统计局。负责每半年提供一次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耗量、电力煤炭消耗量、燃料油消耗量、电力燃料油消耗量,全市GDP、GDP增长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行业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分镇区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耗量、电力煤炭消耗量、燃料油消耗量、电力燃料油消耗量等数据。每年提供一次全市常住人口数、城镇化率,分镇区人口分布等数据。指导各镇区做好人口、经济发展情况、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等涉及总量减排的重要指标的统计工作。
(十九)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作是“十一五”的约束性指标。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和全市关于污染物减排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治污减排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总量减排工作,通报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馈工作,务必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完善考核制度,落实责任。
抓紧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制度,把减排指标计划和完成情况纳入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在省和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三大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及其考核细则,每年分解任务,对各镇区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镇区及市属各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切实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相关政策。2009年1月起,按镇0.9元/吨、城区1.0元/吨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实现保本微利。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进一步落实国家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SO2和污水排污费。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省和国家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市级财政适当增加对困难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经费补助。提高市级财政对排污费的统筹能力,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监测监控。
三是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推广。在市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的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四)切实抓好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减排是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为实现我市污染物减排目标,“十一五”期间需落实电厂油改气、关停小火电、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业企业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其中,电厂油改气项目2个,总装机容量54万千瓦;非电企业重点脱硫工程22个;关停小火电8个,装机容量44.5317万千瓦;自2007年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施项目31个,日处理能力70.5万吨。
附件: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2、重点脱硫工程(含油改气工程)项目名单
3、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单
2、重点脱硫工程(含油改气工程)项目名单
3、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单
附件1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一、试运行、在建或已完成规划设计2008年底前建成部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计能力 (万吨/日) | 工程进度计划 | 责任单位 |
1 | 中山市中嘉污水处理厂(二期) | 10 | 2008年基本满负荷运行。 | 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建设局 |
2 | 三乡镇污水处理厂 | 2 | 2008年基本满负荷运行。 | 三乡镇政府、市环保局 |
3 | 坦洲镇污水处理厂 | 2 | 2008年8月正式投入运行。 | 坦洲镇政府、市环保局 |
4 | 火炬区污水处理厂 | 5 | 2008年8月正式投入运行。 | 火炬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
5 | 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厂 | 10 | 2008年11月正式投入运行。 | 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建设局 |
6 | 小榄污水处理公司二期工程 | 5 | 2008年8月正式投入运行。 | 小榄镇政府、市环保局 |
7 | 黄圃镇污水处理厂 | 2 | 2008年10月正式投入运行。 | 黄圃镇政府、市环保局 |
8 | 南头镇污水处理厂 | 2 | 2008年10月正式投入运行。 | 南头镇政府、市环保局 |
9 | 板芙镇污水处理厂 | 1 | 2008年8月完工、进水调试,2008年12月正式投入运行。 | 板芙镇政府、市环保局 |
10 | 神湾镇污水处理厂 | 1 | 2008年12月完工、进水调试,2009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 神湾镇政府、市环保局 |
11 | 三角镇污水处理厂 | 2 | 2008年11月完工、进水调试,2009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 三角镇政府、市环保局 |
12 | 民众镇污水处理厂 | 1 | 2008年12月完工、进水调试,2009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 民众镇政府、市环保局 |
13 | 南朗镇污水处理厂 | 2 | 2008年10月完工、进水调试,2008年12月正式投入运行。 | 南朗镇政府、市环保局 |
14 | 古镇镇污水处理厂 | 5 | 2008年11月完工、进水调试,2009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 古镇镇政府、市环保局 |
15 | 东升镇污水处理厂 | 3 | 2009年3月完工、进水调试,2009年5月正式投入运行。 | 东升镇政府、市环保局 |
16 | 横栏镇污水处理厂 | 1 | 2008年10月完工、进水调试,2008年12月正式投入运行。 | 横栏镇政府、市环保局 |
17 | 大涌镇污水处理厂 | 1.5 | 2008年12月完工、进水调试,2009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 大涌镇政府、市环保局 |
18 | 港口镇污水处理厂 | 2 | 2008年12月完工、进水调试,2009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 港口镇政府、市环保局 |
19 | 东凤镇污水处理厂 | 2 | 2008年12月完工、进水调试,2009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 东凤镇政府、市环保局 |
20 | 阜沙镇污水处理厂 | 1 | 2008年11月完工、进水调试,2009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 | 阜沙镇政府、市环保局 |
21 | 沙溪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接入中嘉污水厂) | —— | 2008年12月正式向中嘉污水厂输送污水约2万吨/日;2009年4月起,向中嘉污水厂输送污水约达3.5万吨/日。 | 沙溪镇政府、市建设局 |
22 | 火炬区濠头片区、西片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接入珍家山污水厂) | —— | 2009年1月正式向珍家山污水厂输送污水约1.5万吨/日; 2009年12月起,向珍家山污水厂输送污水约达3万吨/日。 | 火炬区管委会、市建设局 |
小计 | —— | 60.5 | —— | —— |
二、需再扩建二期污水厂项目
序号 | 计划建成污水处理厂名称 | 建设规模(万吨/日) | 工程进度计划 | 备注 |
23 | 板芙镇污水处理厂二期 | 1 | 2010年3月前投运 | 板芙镇政府 |
24 | 大涌镇污水处理厂二期 | 1 | 2010年3月前投运 | 大涌镇政府 |
25 | 港口镇污水处理厂二期 | 1 | 2010年3月前投运 | 港口镇政府 |
26 | 黄圃镇污水处理厂二期 | 1 | 2010年3月前投运 | 黄圃镇政府 |
27 | 三角镇污水处理厂二期 | 1 | 2010年3月前投运 | 三角镇政府 |
28 | 民众镇污水处理厂二期 | 1 | 2010年3月前投运 | 民众镇政府 |
29 | 三乡镇污水处理厂二期 | 2 | 2010年3月前投运 | 三乡镇政府 |
30 | 三乡镇白石污水处理厂 | 1 | 2010年3月前投运 | 三乡镇政府 |
31 | 坦洲镇污水处理厂二期 | 1 | 2010年3月前投运 | 坦洲镇政府 |
小计 | —— | 10 | —— | —— |
备注:1、按全市城镇人口增长率、GDP增长率预测值推算,部分镇区要完成“十一五”
COD减排目标,需在完成08年前投产污水处理厂项目外,再扩建二期项目,并按进度计划投运。
2、从2007到2010年,全市合计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70.5万吨。
3、本附件计划任务主要按照全市城镇人口年平均增长率2%,GDP年平均增长率
15%,人均COD产污系数90克/人·日等数据推算,若部分指标增长率剧增,
则计划任务将适时作出调整。
附件2
重点脱硫工程(含油改气工程)项目名单
序号 | 计划实施脱硫工程(含油改气、油改水煤浆项目)项目名称 | 锅炉铭牌总容量(t/h) | 工程任务要求建成投运期限 | 责任单位 |
1 |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和油改气工程 | 205 | 2008年6月 |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东凤镇政府 |
2 | 中山市冠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玻璃窑炉废气脱硫工程 | —— | 2008年9月 | 中山市冠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阜沙镇政府 |
3 | 福懋兴业(中山)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42 | 2008年底 | 福懋兴业(中山)有限公司、神湾镇政府 |
4 | 中山联合鸿兴造纸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150 | 2009年3月 | 中山联合鸿兴造纸有限公司、沙溪镇政府 |
5 | 中山市正业中糖实业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175 | 2009年3月 | 中山市正业中糖实业有限公司、黄圃镇政府 |
6 | 广兴(中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烟气脱硫工程 | 35 | 2009年3月 | 广兴(中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黄圃镇政府 |
7 | 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40 | 2009年3月 | 中山市民众众力热能有限公司、民众镇政府 |
8 | 广东三和建材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70 | 2009年3月 | 广东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东升镇政府 |
9 | 中山国泰染整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195 | 2009年3月 | 中山国泰染整有限公司、三角镇政府 |
10 | 民森(中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145 | 2009年3月 | 民森(中山)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三角镇政府 |
11 | 中山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民众) 烟气脱硫工程 | 48 | 2009年3月 | 中山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民众镇政府 |
12 | 中山市吕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37 | 2009年6月 | 中山市吕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众镇政府 |
13 | 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39 | 2009年6月 | 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东升镇政府 |
14 | 中山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39 | 2009年6月 | 中山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火炬区政府 |
15 | 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40 | 2009年6月 | 中山佳骏漂染厂有限公司、民众镇政府 |
16 | 中山市超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20 | 2009年6月 | 中山市超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众镇政府 |
17 | 中山市兴业造纸包装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40 | 2009年6月 | 中山市兴业造纸包装有限公司、古镇镇政府 |
18 | 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20 | 2009年6月 | 中山市宝丽纸业有限公司、古镇镇政府 |
19 | 中山市联华印染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45 | 2009年6月 | 中山市联华印染有限公司、南头镇政府 |
20 | 中山胜丰针梳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54 | 2009年6月 | 中山胜丰针梳织染整厂有限公司、阜沙镇政府 |
21 | 中山市华士达化工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20 | 2009年6月 | 中山市华士达化工有限公司、神湾镇政府 |
22 | 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南朗电厂(9E机组)油改气工程 | 348 | 2009年底 | 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 |
23 | 中山市永安电力有限公司 (9E机组)油改气工程 | 174 | 2009年底 | 中山市永安电力有限公司 |
24 | 中山汤始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烟气脱硫工程 | 38 | 2009年底 | 中山汤始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民众镇政府 |
合计 | —— | 2019 | —— | —— |
备注:1、除油改气以外的烟气脱硫工程,其脱硫工艺必须是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及其他国家推荐的脱硫技术(换烧低硫煤、除尘脱硫一体化等工艺不算),综合脱硫效率要在85%以上(考虑设施运行率在95%以上)。另外,所有烟气脱硫工程必须同步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
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2、对于所有二氧化硫减排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项目“建成期限”前半年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3、以后投产的燃煤、燃油锅炉(含导热炉)装机总容量≥35t/h,或单台容量≥20t/h的项目,必须按以上规范要求配置废气脱硫设施。
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2、对于所有二氧化硫减排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项目“建成期限”前半年完成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3、以后投产的燃煤、燃油锅炉(含导热炉)装机总容量≥35t/h,或单台容量≥20t/h的项目,必须按以上规范要求配置废气脱硫设施。
附件3
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单
序号 | 计划关闭企业名称 | 装机容量 (万千瓦) | 计划关闭 时间 | 责任单位 |
1 | 中山发电厂有限公司(一柴) | 3.6809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2 | 中山市山海发电厂(中山市中粤马口铁有限公司电厂) | 2.316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3 | 中山市港口电厂 | 0.3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4 | 中山市隆都发电厂有限公司 | 4.864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5 | 中山市永润电力有限公司 | 1.75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6 | 中山中发电力有限公司(二柴、三柴) | 21.9928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7 | 中山市菊明电力有限公司 | 4.628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8 | 中山火力发电厂 | 5 | 2008年底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
合计 | —— | 44.5317 | —— | —— |
备注:1、对于已按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按上报要求汇总材料,尽早报送上级发改部门。
2、对于符合《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号)文要求可暂缓关停的机组,由市经贸局组织相关认定材料,市发改局统一报送上级发改部门确认。
3、对于经核准允许暂缓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另外,所有暂缓关停机组若在2009年底前仍未可实现关停,则必须在2009年12月前完成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其脱硫工程工艺必须是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及其他国家推荐的脱硫技术(换烧低硫煤、除尘脱硫一体化等工艺不算),综合脱硫效率要在90%以上。
2、对于符合《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号)文要求可暂缓关停的机组,由市经贸局组织相关认定材料,市发改局统一报送上级发改部门确认。
3、对于经核准允许暂缓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另外,所有暂缓关停机组若在2009年底前仍未可实现关停,则必须在2009年12月前完成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其脱硫工程工艺必须是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及其他国家推荐的脱硫技术(换烧低硫煤、除尘脱硫一体化等工艺不算),综合脱硫效率要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