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国有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处置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处置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保障财政债权的清收,有效防范财政债权风险和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市属国有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抵押、转让行为按照产权关系分别进行核准。
(一)国资委辖下的市属国有企业不动产处置由市国资委核准。
(二)国资委辖下以外的市属国有不动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核准。
二、市属国有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过户或变更登记按照是否为财政债务人分别进行核准办理。
(一)国资委辖下非为财政债务人的市属国有企业不动产的过户或变更登记由市国资委核准办理。
(二)国资委辖下、同时为财政债务人的市属国有企业(具体企业须经由国资委及财政局确认)不动产的过户或变更登记须经市国资委加具意见后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办理。
三、国资委辖下、同时为财政债务人的市属国有企业应设立处置收入专户,专项核算不动产的收支,并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及企业对处置收支的支出事项实行联签,专户资金的使用须报市政府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