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目录》是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产业项目准入及财税、信贷、土地、要素价格政策的重要依据。在结构上,《目录》分为重点鼓励发展类、区域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四大部分(不属重点鼓励发展类、区域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发展类):
重点鼓励发展类是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主要包括农林水利、电子信息、电气机械、化学、纺织服装、医药、包装印刷、交通运输设备、新材料新能源、物流商贸、文化产业、中介服务等21个行业的336个技术、装备及产品。
区域鼓励发展类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鼓励发展市场占有率高,在我市业已形成一定比较优势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主要包括灯具制造、金属制品、电子通信、电子音响、家用电器、腊味食品、家具制造、休闲服装、会展经济等领域的31个技术、装备及产品。
限制发展类是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涉及14个行业的94个技术、装备及产品。
禁止发展类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我市需逐步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涉及10个行业的60个技术、装备及产品。
二、深刻认识实施《目录》的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目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镇区要将推进《目录》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按照《目录》要求,结合本部门、本镇区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目录》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正确处理发展与改革、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突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与方向
根据《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目录》的政策重点是: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鼓励发展效益农业、生态农业。按照“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引导产业分类集聚(集),积极引进资金与技术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和装备制造业(重),在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内源型经济的发展(内)”的思路积极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医药、新材料、新型环保、光机电一体化、精细化工和包装印刷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产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电气机械、金属制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继续壮大现代流通业,提高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中介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构建适应新型工业化要求的生产服务平台;加快文化产业改革开放步伐,继续壮大旅游业和房地产业,鼓励发展居民服务业,构建与“两个适宜”城市要求相适应的生活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发展步伐,构建体制健全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组团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产业聚集发展,形成一批特色突出、技术先进、产业配套、效益优良、辐射力强的产业集群,提高产业竞争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产业政策
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已建、在建或新建的产业项目均适用本《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项目准入、财税、信贷、土地、要素价格管理等方面适用以下各项规定:
(一)对重点鼓励发展类、区域鼓励发展类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二)对限制发展类的新建或扩建项目,除经市政府特别批准外,禁止建设,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核准,市规划、国土、建设、环保、质监、安监、消防、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属于限制发展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三)对禁止发展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已有禁止发展类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参照国家规定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市有关部门、镇区和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予以淘汰。对《目录》明确禁止发展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生产和使用。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重点鼓励发展类、区域鼓励发展类项目,优先供给土地;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限制发展类新建或扩建项目,市国土部门及各镇区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属工业项目的,在我市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未出台前,投资强度参照《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6号)规定,按我市上一等别地区标准执行。对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的向市外转移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性控制规划前提下,市规划、国土部门优先办理土地转功能手续。
(五)市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各类财政性扶持资金要优先用于《目录》重点鼓励发展类和区域鼓励发展类项目,禁止用于限制和禁止发展类的项目。
(六)对《目录》限制和禁止发展类项目的用电、用水、污水及垃圾处理实行差别化定价政策,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相关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属允许发展类不需新增用地的投资项目,可享受重点鼓励发展类和区域鼓励发展类项目的各项支持措施。
五、加强对《目录》的动态管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以往制定的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凡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从2006年起,将《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镇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对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上马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项目的,追究相关部门和镇区领导责任。
从2007年起,对《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实行绩效评估和滚动修订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专业机构对上年度版导向目录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作为滚动修订的重要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