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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04-00040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4-08-30
名称: 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应急加工
定点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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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应急加工
定点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8-30  浏览次数:-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粮食应急加工
定点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提高我市粮食应急加工能力,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粮食供给,根据省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2004]5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府办[2003]38号)有关规定,现就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政治问题和 “生命工程”,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化程度高,受粮食供求变化的影响非常直接,必须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在做好稳定粮源渠道、充实粮食储备和库存、加强市场监测和落实应急措施等工作的同时,高标准选定一批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含粮油)有效供给及全市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严格选定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 
    (一)选定标准。 
    1、近三年内守法经营,获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市场准入QS认证; 
    2、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年产值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具有1000吨以上的仓库容量,日(16小时)大米加工能力50吨以上; 
    3、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和检测检验技术能力,相关管理人员经过粮食加工企业管理上岗培训。 
    (二)选定办法。 粮食加工企业向市粮食局提出投标申请,并填写《中山市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申请表》,由市粮食局根据上述条件判定其竞标资格。中标的粮食加工企业经市粮食局认定后,由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授予“中山市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牌匾,有效期3年,期满重新选定。     
    三、加强对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取得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资格的企业与市粮食局签订《中山市粮食应急定点加工服务合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二)市粮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定点加工企业的粮食最低库存、粮食经营台帐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定点企业,由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收回牌匾,解除粮食应急定点加工服务合同。

市粮食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