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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04-00017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6-22
名称: 关于我市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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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6-22  浏览次数:-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预算法律法规及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全市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性基金(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政府职权筹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下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政府性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管用分离”。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的市级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依照预算法律法规及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范围。政府性基金预算、部门预算和其他资金预算均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编制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原则审核后,批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支出项目的,必须按预算追加程序逐级报批。 
    三、依法设置、使用预备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法律法规,按当年支出1%―3%的幅度设置预备费。使用预备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5万元以下经分管副市长批准,5―30万元(含30万元)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联合批准,30万元以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物价部门要根据收费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宏观管理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财务监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自律,对目前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进行自查,于今年7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市政府原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政府性基金(资金)自查表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