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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02-00032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2-08-17
名称: 转发关于明确我市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主体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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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明确我市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主体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8-17  浏览次数:-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委政策研究室和市农业局《关于明确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明确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的意见

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实施了调整合并行政村、“村改居”和村民委员会改选等工作,为明确界定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架构,以利于村组集体经济正常运作和管理,根据现行法规,现就我市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主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没有实行行政村调整合并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维持现有的经济管理体制不变,即继续保留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法人架构,理顺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确保集体经济正常运作。
    二、行政村调整合并之后新成立的行政村,如果各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也同时合并的,应尽快在新的行政村一级设置经济联合社,承担新集体经济的法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予撤销;如果各原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没有合并的,应继续保留原有的经济联合社行使法人职能。
    三、已经实行“村改居”的村组,应尽快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建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行使原社区农民集体财产法人的权利义务。
    四、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的村、组集体经济采用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法人架构,原设置的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同时撤销。
    五、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立、合并、撤销等变更事项,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业局负责具体办理有关登记发证手续。
    六、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公司架构,或以部分资产组建工商企业的,应按公司法规定办理企业登记,以利运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政策研究室
    中山市农业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