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02-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2-04-17
名称: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导游报酬机制的意见(已废止)
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4-17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导游报酬机制的意见(已废止)

发布日期:2002-04-17  浏览次数:-

(已废止)

 

 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旅游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旅游局“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导游报酬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旅行社必须与所属的导游人员签订经劳动部门公证的劳务合同,明确导游与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所属导游的管理。 
    二、劳务合同要明确规定导游人员的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劳动部门规定的基本标准,保障导游人员正常的收入。 
    三、各旅行社要加强对导游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修养和业务水平,使导游成为政治思想水平高、业务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的旅游工作者。各旅行社还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上关心导游,体恤导游工作的辛劳,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和建立导游激励机制,完善我市导游报酬机制,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