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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00-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0-08-28
名称: 关于禁止摩托车在城区载客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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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摩托车在城区载客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0-08-28  浏览次数:-

中府[1998]16号,1998年3月3日颁布;
中府[2000]65号,2000年8月28日修订

  近期,摩托车在城区违法经营旅客运输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经营者在人群集中点、公共汽车上落站(车站)乱兜客、拉客,在大街小巷横冲直撞、乱鸣喇叭、扰乱交通秩序,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整治交通运输秩序,创建文明城市,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治理城区摩托车经营旅客运输工作,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二、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城区范围内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业务。城区范围为:东至中山港大道中山火炬开发区“百鸟归巢”标志;南至城桂路博爱医院路口、南区(环城区)105国道过境线路口;西至富华道尾;北至105国道过境线沙朗交界处、旧105国道与岐港公路交界处、东明大桥的区域。
三、残疾人专用车只限用于代步,不准用于经营旅客运输。
四、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的管理,加大警力治理交通秩序,发现有使用摩托车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运输的,应协同交通部门进行处理。
五、市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城区内使用摩托车非法营运的监督与检查,对使用摩托车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运输活动的,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暂扣其营运摩托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六、工商、城监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开展工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在城区内使用摩托车非法从事经营性载客运输活动的,应予以制止。并通知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予以处理。
七、各宣传单位应加强宣传,提高全市市民及外来人员维护交通秩序的自觉性,抵制摩托车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文件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