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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1999-0000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9-05-14
名称: 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199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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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5-14  浏览次数:-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去年,我市各镇(区)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已相继成立了村民委员会,为便于开展工作,许多村民委员会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以下统称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对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开展农村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发挥村民生产积极性,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民道德文化水平等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发现一些村规民约的内容中存在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现象。如一些村规民约里对农村出嫁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农村股份、福利分配的规定,存有歧视、排挤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关于村民委员会制订村规民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为规范我市各镇(区)村规民约制订,纠正和防止违宪违法现象,保障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请各镇(区)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尽快制订村规民约备案规定,明确备案审查机构、报备案方法、审查内容、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不报备案的处理办法。
  二、19996月前已制订实施的村规民约,应在本通知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镇政府备案审查。
  三、对村民委员会新制订或修改的村规民约,各镇政府应敦促村民委员会在制订或修改村规民约后一定期限内将村规民约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备案。
  四、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内容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五、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并迳送市法制局。
  六、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