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1999]20号,1999年3月22日颁布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及肉类产品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厅、宾馆、集体食堂等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四条 严格实行屠宰、检疫、经营三分离制度。
第五条 批发商在负责当地市场供应的同时,必须负责收购地产猪,对地产猪可采用代宰、代批的办法。
第六条 屠宰后的猪只一律要打毛、不铲皮,并在猪只胴体皮上印上清晰的检疫部门印章和屠宰场的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第七条 屠宰后的猪只,做到头、脚、体、内脏“四不落地”。严禁对肉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清洗内脏由专职人员负责,并使用专设的整理台。
第八条 肉品应用专门运肉车运载,摩托车运载的应设有装载设施工具,不得敞运。
第九条 生猪鲜肉的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从1999年4月1日起,各定点屠宰场统一使用《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并按证明指定的地点销售。否则,作私宰肉品处理。
屠宰场的供应范围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生猪屠宰的税、费项目包括屠宰税、加工、检疫、工商管理、代宰、代批和生猪生产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税、费的征收标准分别由税务和价格管理部门拟定。
第十一条 税、费和生猪生产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征收部门委托屠宰场代征代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中山市生猪屠宰税费代征收据》,一票收齐。有关收费、基金统一上缴市财政,并按各镇区销售量划拨到有关单位及镇区。
屠宰税由屠宰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组织入库。各镇区根据销售量计算税收收入,参与财政超收分成。
第十二条 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生猪进价及肉食市场变化情况,对肉品价格进行调控。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还应分别领取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各镇由镇政府组织经贸、工商、公安、环保、畜牧、物价、卫生、税务等部门对本镇生猪屠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活动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对屠宰场每年审验一次,凡达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收回其登记证、标志牌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发的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