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通[1997]4号,1997年6月20日颁布;
中府[1998]95号,1998年10月26日修订
为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管理,维护国家及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持有中山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或广东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中山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证批发,按前款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的。
四、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违者,由中山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生产、销售霉坏、变质、假冒商标烟草制品。违者,由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走私烟草制品,一律交中山市烟草专卖局统一收购。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缉走私贩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并组织力量查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