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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1998-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1998-09-10
名称: 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
规划管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199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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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
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9-10  浏览次数:-

中府[1998]75号,1998年9月10日颁布;
中府[2004]64号,2004年6月23日修改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规[1998]69号),完善中心城区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区地下管线数据,切实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管线资料的动态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必须向中山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其他部门申请施工。
凡属公路部门管养,未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中心城区公路路段,应按《公路法》及《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和不准建筑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二、管线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勘测资质的勘测单位放线,并经市规划局验线后,方可施工。
三、管线建设单位在已经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的地区进行管线建设,必须采用中山市地理信息系统中心提供的综合地下管线图,在未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的地区应提供地形图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管线工程设计。
四、管线工程竣工,由中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其中地下管线或隐蔽工程应在覆盖前进行测量。建设单位持测量成果资料向中山市规划局办理管线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在报建批复书上加盖规划验收章,再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投入使用手续,管线工程方可投入使用。规划验收不合格并被确认违反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中山市规划局查处。
五、建设单位应在规划验收后六个月内向中山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不办理规划报建、不进行竣工测量及规划验收或逾期不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单位,中山市规划局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由中山市规划局入库,逐步建立完整的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工程动态信息库,并按建设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工程动态信息库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给管线产权单位应用。
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含图纸、资料等)同时送市国土局入库,作为测绘资料管理。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