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中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
第三条 市档案馆是永久保存全市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名人档案的进馆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六)开展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设立名人档案的名人对象为:历代中山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中山籍人士)或曾在中山境内长期活动过的非中山籍的政界、军界、王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担任过市(县)级正职以上职务的党政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师级以上职务的军队领导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获国家级突出贡献称号的科技人才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祖籍中山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
(十)长期在中山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七条 收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市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八条 市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换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市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应组织人力,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须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七条 属有关机构及本人或亲属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对当事人应提供优先或免费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