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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沙镇镇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制度(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06 分享:

政策公文: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镇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大力发展我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进农业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深度融合,着力培育一批新型农业主体,持续发展精品农业、高端农业、都市农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阜沙镇镇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制度(试行)》。

  二、文件依据

  《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15〕73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2016〕108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

  依法在我镇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农业装备制造、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农业科技推广。休闲农业以及农业园区(生产基地)综合管理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或劳务中农产品或涉农产业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除外)。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评定办法

  按企业规模、企业信用、资产负债率、带动农民能力、产品竞争力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分。镇级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评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方可列入镇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审对象;综合得分70分至80分的可列为镇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下一年度考评将优先考虑。

  (二)申报认定

  申报企业向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阜沙镇镇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制度(试行)》),由镇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

  (三)监测管理

  建立进出动态管理机制,对镇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镇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监测评审,经审核通过为监测合格的镇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中山市阜沙镇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