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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政策丨中山税务:六项涉税政策稳经济

信息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中山市6月2日出台实施《中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中府〔2022〕 52号),提出了138项稳增长举措,其中,共有6项涉税费政策涉及税务部门职责。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迅速予以梳理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在已出台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入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二、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扶持力度,进一步为小型微利企业“减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2022年12月31日前仍维持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高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在2022年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和10年的可按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支持企业上规上限

  为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壮大大中型企业规模,企业从市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至2022年底。

  按照省统一部署,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4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

  五、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

  5月31日,《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20号)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六、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困难减免。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接下来,市税务局将全力以赴推动上述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助力中山经济稳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