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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涌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0年第10期)

信息来源: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0-21 分享: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经办机关或单位备注
1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市监食药大涌处字〔2020〕103号
经营有毒有害的水产品中山市大涌镇金强水产档《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UMAY20中山市大涌镇南文市场181-182号档位李金强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购进并经营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罗氏虾(购进日期:2020-5-20),货值金额为364.80元,违法所得为364.80元。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购进并经营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罗氏虾(购进日期:2020-5-20),货值金额为364.80元,违法所得为364.80元。鉴于当事人初犯,是流通环节中非自己养殖的,当事人积极配合本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少,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至今并无消费者退回不合格食品,可视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因当事人经营的水样检验结果为合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在其违法事实中存在主观故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4.80元;2、处200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正在执行中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1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