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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21 分享:

原文:中山市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



一、背景及依据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9年,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中人社发〔2019223号),提出了按照一园多点的总体思路,建成1+4(即1个主园区,4个分园区)的多层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园区梯队,到2025年,主园区营业额达到20亿元以上,每个分园区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以上,为中山经济发展打造新引擎、提供新动力。

为加快建设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动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快速集聚,规范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运营管理工作,东区结合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产业园建设实际,根据《中山市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东办﹝202024号),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和人才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为方向,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由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配套机构在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特定功能性载体。

三、主要内容

(一)申报设立。申请设立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过充分、科学的规划论证,对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2主体项目全面完工,且通过竣工决算与验收,核心载体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基础设施完善。

3具有较高的产业集聚度,已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面积占可入驻总面积50%以上。

4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具备集聚、培育、孵化、展示、交易等主要功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5有专门的筹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

由区人社分局联合区经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产业园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负责开展调研论证并现场核验,出具评估意见。经评估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区人社分局行文批复,并授予中山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二)申请验收。在批复设立三年内,产业园须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形成清晰的产业链,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后,可申请验收正式认定。具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

2产业集聚度高、经济效益突出,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年营业总收入达到8亿元,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3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拥有不少于4人的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产业园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管理规范、机制健全、服务高效、运转顺畅。

4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社会效益显著,促进就业和人才流动配置的主渠道作用强,社会认可度高。

经评审工作组现场核验合格的,出具验收认定建议,提请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在东区政务网上公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分局出具验收认定通知书。获验收认定的产业园,园区企业和运营管理机构可申请享受《中山市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东办﹝202024号)相关补贴项目。

(三)监督管理。区人社分局是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设立、考核评估以及制定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人社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