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东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东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20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新时代创业创新形势,加快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四条,包括实施依据和目的、对象范围、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功能及认定标准、申报程序、日常管理等内容。
(一)适用对象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我区内兴办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等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均可申报东区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功能及申报认定的标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创业孵化基地须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六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并同时满足场地面积、安全保障、配套服务、管理制度、入孵实体数量等方面的条件,可提交申报认定申请。
(三)申报程序及日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人社部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