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东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制定背景:为推动我区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优化知识产权环境,提高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3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政策依据:《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38号)、科学发展观指标
实施对象:
(一)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且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我区内;
(二)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在我区工作、学习、居住的个人,且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我区内;
(三)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四)在我区登记备案的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利代理机构;
(五)在我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孵化平台运营机构。
主要措施: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且进入实审阶段后,给予申请人资助每件不超过3000元。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金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
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5000元。
对于年度完成发明专利合计20件以上(含20件)的发明人,给予10000元奖励。
专利代理机构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50件(含50件)以上,给予50000元奖励;在50件的基础上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10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0元。
孵化平台运营机构每组织孵化平台内企业申请10件发明专利,给予奖励10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0元。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定,且获得市级贯标补贴的企业,按市级补贴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