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集聚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规范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23号)和《中山市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东办〔2020〕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和人才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为方向,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由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配套机构在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特定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通过建设有规模有影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四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为主要任务,坚持科学定位、有序发展。对产业集聚优势明显、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高的产业平台,可由平台投资建设(或运营)主体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过充分、科学的规划论证,对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报告。
(二)主体项目全面完工,且通过竣工决算与验收,核心载体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基础设施完善。
(三)具有较高的产业集聚度,已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面积占可入驻总面积50%以上。
(四)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具备集聚、培育、孵化、展示、交易等主要功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五)有专门的筹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为入驻园区企业提供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申请设立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书;
(二)产业园发展规划报告;
(三)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消防验收报告;
(四)入驻企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目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入驻协议等;
(五)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区人社分局应联合区经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产业园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围绕产业园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是否符合全区经济发展总体要求、配套保障措施是否健全等,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现场核验,出具评估意见。
第八条 经评估已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区人社分局行文批复,并授予“中山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三章申请验收
第九条 在批复设立三年内,产业园须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形成清晰的产业链,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后,可申请验收正式认定。具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管理完善,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
(二)产业集聚度高、经济效益突出,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年营业总收入达到8亿元,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三)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拥有不少于4人的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产业园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管理规范、机制健全、服务高效、运转顺畅;
(四)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社会效益显著,促进就业和人才流动配置的主渠道作用强,社会认可度高。
第十条 申请验收认定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认定申请书;
(二)产业园(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三)入驻企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目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入驻协议、财务报表等;
(四)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一条 区人社分局应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审工作组成员会议,审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对申请材料完成形式审查后,评审工作组应组织实施现场核验。现场核验合格的,由评审工作组出具验收认定建议,提请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在东区政务网上公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分局出具验收认定通知书。
第十二条 获验收认定的产业园,园区企业和运营管理机构可申请享受《中山市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东办〔2020〕24号)相关补贴项目。
第十三条 未获验收认定的产业园,由区人社分局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收回“中山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人社分局是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设立、考核评估以及制定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建立日常巡检和年度考核制度,重点检查和考核园区在招商引才、促进就业、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等方面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取消当年营运补贴申请资格。对未开展实质性工作、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产业园,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牌等处理措施。且在三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区人社分局要加强行业监管,积极推进园区内人力资源机构诚信服务,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覆盖范围,并将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通过“信用中山”“信用广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人社分局应加强产业园的信息交流与宣传工作,及时跟踪了解产业园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观摩学习,总结交流经验,促进产业园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区人社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