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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03 分享:

《中山市东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动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集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中人社发〔20192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遵循和总体目标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重振中山虎威、加快高质量崛起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为原则,以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抢抓双区驱动重大战略机遇,高标准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快速集聚,稳住盘活产业存量,拓展提升产业增量,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崛起、融入粤港澳大湾区贡献东区力量。

第二条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批准认定为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设置3年培育期。通过扶持培育,力争用两年时间建成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第三年达到省级园区认定标准。到2023年,园区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地方贡献达到3000万元,入驻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5家,在全市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第二章 平台扶持

第三条 对运营管理机构给予开园补助。经认定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第一年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餐厅、体检中心、停车场等营利性配套设施不纳入补助面积计算)给予开园补助;第二年、第三年经评估合格的,按新投入使用的运营面积给予补助。开园补助总面积(3年培育期合计)不超过15000平方米。

第四条 按实际投入费用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公共平台建设补助,专项用于公共服务平台装修和设施设备购置支出。公共服务平台第一年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给予补贴,第二、第三年按新投入面积给予补贴。平台建设补助(3年培育期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五条 按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逐年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期3年,每年运营补贴不超过6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按人均不超过8万给予补贴。运营补贴覆盖公共服务平台人工成本、物业管理、修缮费、通讯费、水电费等日常运营费用(为园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不纳入补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年度考核评定合格的,运营管理费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资助。

培育期内按公共平台使用面积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40/月。

第六条 为激励运营管理团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园级别提升,培育期第一年认定为市级产业园的,给予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二年认定为市级产业园的,给予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6万元。两年内未能完成级别提升目标的,第三年运营补贴额度调减10%

第七条 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本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不少于4人的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产业园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为入驻企业免费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招聘、人才入户等服务。

第三章 金融扶持

第八条 对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认定专项用于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贷款贴息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运营管理机构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认定专项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第一年50%的贷款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区经济部门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开发更多助力产业创新发展的金融产品。

第四章 经营扶持

第十一条 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地方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平方米、每平方米不超过40/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 地方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 地方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3. 地方经济贡献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

4. 地方经济贡献1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5. 地方经济贡献250万元以上的,地方经济贡献每增加100万元,租金补贴面积增加100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

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本市设立,工商、税务、统计等关系落在东区;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 获得本市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 申请入园时没有未了结的劳动纠纷案件。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园开辟一定区域用于建设创新创业(双创)基地,打造产业孵化器,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产业链上下游的创业实体,不断丰富园区业态。对入孵的创业实体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每家不超过8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双创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鼓励产业园引进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关联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链结纽带作用,促进各类市场要素集聚。行业协会必须获得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会员单位不少于200家。按每家行业协会不超过20平方米、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租金补贴期限3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租金未达到补助上限的,按照租赁合同实际面积和金额进行补助。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人才扶持

第十五条 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山发展招才引智,把产业园打造成人才服务高地,对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市外引进符合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目录的各层次优秀人才,在市财政奖励资助基础上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六章 活动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人才创新创业服务,推动塑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对园区企业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举办的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创新创业大赛等公益活动,根据活动效果给予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创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机构开展活动并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政府服务外包项目推介会,第一时间将政策资讯发布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园区企业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承接政府服务外包项目,积极介入公共服务领域。

第十八条 鼓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园区企业举办各类人才活动项目(招聘会、人才论坛、创业集市等),推动塑造品牌,扩大园区影响。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由区人社部门牵头,联合区经济、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政策、人才、资金、服务支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产业园项目顺利落地、有序运行。制定产业园运营考核评价办法,明确绩效目标,落实主体责任,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运营补贴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机构作为投资、建设、运营产业园的主体,应充分论证选址的合理性,科学制定产业园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日常消防管理,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已享受东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机构入驻园区后,实际经营期限应不低于3年,且不改变在东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有违反应立即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区人社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