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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9-06-20 分享:

政策解读:《东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新时代创业创新形势,加快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9号)中附件《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基地应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创办创业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培育和促进更多的城乡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第三条 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东区内兴办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等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均可申报东区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基地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第五条 对具备主要功能并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可认定为东区创业孵化基地:  

(一)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四)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东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审核与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基地,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东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三)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册登记的免交);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协议复印件。  

  (四)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以及学历、职称(技能)证书复印件;  

(五)创业孵化基地专(兼)职创业导师花名册及聘书;  

(六)财务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创业入孵评审、创业服务管理等制度复印件;  

(七)消防验收(备案)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天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对照《中山市东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要点》(附件2)开展实地核验,确定是否拟认定为东区创业孵化基地。  

第九条 对拟认定为东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在东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东区创业孵化基地,授予中山市东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通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第四章 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基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定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统计数据,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检查不合格,不能达到要求的;  

(二)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或创业孵化实体违法违规经营已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五)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六)创业孵化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创业孵化成功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七)不能为创业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创业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八)未按时办理创业孵化登记或注销创业孵化登记手续,虚报统计数据,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或拒不整改的;  

(九)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五章  

第十二条 东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补贴按《关于印发东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办〔2018100号)执行。基地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项、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对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化或试行期结束视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附件:1.中山市东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  

2.中山市东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价要点  

 

 

附件下载: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