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对2014年1月1日以来政策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全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各镇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现将《中山市东区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4年6月27日
中山市东区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对象:东区户籍人口,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政策外生育人员。
二、征收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全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各镇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通知》。
三、征收条款及标准
(一)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四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4274元×4倍×2方=274192元
2.城镇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4274元×4倍×2方×超生子女数
(二)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东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18522元×6倍×2方=222264元
2.农村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18522元×6倍×2方×超生子女数
(三)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4274元×2倍×2方=137096元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东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18522元×2倍×2方=74088元
3.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四倍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4274元×4倍×2方=274192元
4.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东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六倍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18522元×6倍×2方=222264元
5.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七倍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一方征收标准:34274元×7倍×1方=239918元,另一方根据其实际婚育情况征收。
6.农村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东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一方征收标准:18522元×9倍×1方=166698元,另一方根据其实际婚育情况征收。
(四)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五)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本条例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六)违法生育的城镇居民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或违法生育的农村居民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东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