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东区2015年上半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5年4月2日
中山市东区2015年上半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的宏观政策,配合我市“新三百”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区贸易平衡发展,支持辖区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拓宽进口业务,进一步优化我区进出口结构,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办事处在预算经费内安排4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用于东区2015年上半年进出口稳增长促进工作。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管理、定向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属本区管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在今年从事对外贸易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五条 在申请享受本办法的企业中,对于关联企业,进出口额需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属于同一投资者,且同一投资者为绝对控股(即股权占比超过50%),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股东架构材料为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标准
第六条 业绩计算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基期业绩计算期: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进出口数据根据调整后的镇区考核口径,以纳入东区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 资金使用标准:
(一)进口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2015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按海关统计数据,并计入东区2015年上半年统计数,当期进口值比2014年基期正增长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于增量部分,每1美元扶持2分人民币。
(二)出口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2015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按市外经贸局统计数据,并计入东区2015年上半年统计数,当期出口值比2014年基期正增长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于增量部分,每1美元扶持2分人民币。
第八条 外贸新业态出口资金补助按市商务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向区经信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东区2015年上半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1式3份);
(二)收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式2份);
(四)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式2份);
(五)企业关于申请东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承诺书(1式2份)。
企业纳入东区统计的进出口数据由市相关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许可证需现场验原件。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十条 区经信局按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企业进行核定,并将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及资金分配方案报区办事处审批,获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组织受理有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分局负责核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政策目标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通过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制定,力争2015年上半年全区进出口总额同比实现稳定增长。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完成后,区经信局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区财政分局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第七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企业,经核查属实的,将取消其资金使用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且五年内不再将该企业纳入区办事处外贸专项资金申报范围,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作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专项资金将按照资金的总体使用情况按比例进行规范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6个月。
附件:1.中山市东区2015年上半年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
2.关于申请东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