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东区经联社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6-11-08 分享:

机关各部门、各经联(济)社:
  现将《东区经联社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6年7月27日

东区经联社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经联社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5〕79号)以及区办事处2016年3月4日下发《关于执行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联社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区各经联(济)社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联社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经联(济)社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区纪工委、住建局、财政分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招标办和经联社社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招投标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项目按金额大小采用不同招标方式。具体如下:
  (一)项目在5万元以下的,须由经联社“两委”会议决议通过,并及时在经联社社务公开栏发布公告;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项目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须由经联社党员及股民代表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并在经联社社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会需2家或以上有资质单位报名参与。
  (三)项目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须由经联社党员及股民代表联席会议通过,并在经联社社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还须在区办事处政务信息网或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等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会需3家或以上有资质单位报名参与;区招标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三资办”)派员参与监督见证。
  (四)项目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须由经联社党员及股民代表联席会议通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须由经联社户代表会议或股民大会决议通过,且均须按照中府办〔2015〕79号文件要求到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见附件1)。
  第五条 项目招标应当坚持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信息、组织商家报名、项目评标、公布招标结果、签订承包合同、工程验收、材料归档等工作步骤。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出具工程量清单和中介预算报告书。
  所有中标项目均须在经联社社务公开栏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者在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时退还,落标者在宣布落标时归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在中标者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10%,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退还。以上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第七条 项目施工过程,经联社须派出专人在施工现场监督,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合同施工,除非涉及安全问题,否则不得随意增减工程。确因涉及安全问题需要改变工程量的,由经联社及时召开“两委”会议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涉及项目金额大小来决定对扩大施工工程作重新招标处理。
  第八条 招投标有关会议记录、照片、视频、协议、合同、工程验收等材料由经联社负责整理归档。工程项目达20万元以上的,需上报区招标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各存一份。

  三、责任追究
  第九条 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违反本办法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若触犯法律的,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标办、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执行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