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山市东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7年10月20日
中山市东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东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东区办事处批准设立,由区财政从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管理,资金的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财政有关规定,坚持目标明确、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东区办事处批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的职责:
(一)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日常管理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会同东区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进行拨付,东区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在东区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东区产业规划战略要求,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六条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包含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工程中心认定,科技创新券等;
(二)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建设。包含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助等;
(三)支持产业联盟发展。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组建研发机构,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科技项目及科技技术奖励予以配套,按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金额奖励。
(三)对规模以上企业,有研发活动和经费投入,发放10万元的创新券,对其他中小微企业发放3万元的创新券,企业确保研发经费投入与创新券比例不低于3:1,有效期一年,逾期不可兑现,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领取创新券的企业完成科技创新活动后,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创新券面额。已获得或可获市级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专项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企业产品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且取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每个产品资助0.1万元。
第八条 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建设,鼓励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它投资主体利用社会资金和闲置房厂,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扶持。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协助在孵项目团队成功孵化的,给予奖励0.5万元,协助企业或项目团队申请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给予奖励0.1万元;协助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运营单位每家奖励1万元;
(三)每成功新认定或新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补助2万元;
(四)每年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产业联盟发展。服务于东区现代服务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承接区职能部门对相关行业统计及管理有关职能,经认定给予每年2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三章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东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证明申报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国家、省、市相关项目的认定文件;
(四)申报单位近三个会计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必要材料;
(六)科技创新券申请项目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介绍及未来规划、项目市场化推广计划、项目运营体系建设、建设项目资金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核准并拟定资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东区办事处审批,批准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至企业。
申报科技创新券的单位,经评审纸质申报材料合格后,发放纸质券并予以公示。申报单位完成申报项目后,向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申请兑现该创新券面额,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采取事后奖补的形式对申报单位给予不大于创新券面额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可支配额度和资助的实际金额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企业须签订承诺书(附件2),承诺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违约者,须退回所得资助。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资助的企业,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取消该主体此后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东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东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