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2017年10月24日
东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东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市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4〕58号)和市经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5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6号)、《关于印发总部企业自建办公用房扶持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办事处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年度预算作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一定五年。
第三条 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总部办)负责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二)总部办公用房补助;
(三)总部企业经营发展贡献奖;
(四)开展总部经济有关的必要工作。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奖。
(一)资助标准
对现有、新设立或迁入东区的总部企业,获得区总部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1. 市级直辖纳税企业,奖励25万元;
2. 非市级直辖纳税企业,奖励50万元。
(二)奖励与补助审批程序
1. 申请。企业按要求向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区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区总部办申报。
2. 审核。区总部办组织审查,报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 审批。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党工委、办事处批准。
(三)总部企业认定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东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3. 工商营业执照;
4. 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一)资助标准
1. 租赁补助。经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东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住建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购置补助。经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东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证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 自建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东区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证后,以实际自建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利用“三旧”改造场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二)奖励与补助审批程序
1. 申请。企业按要求向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区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区总部办申报。
2. 审核。区总部办组织审查,报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 审批。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党工委、办事处批准。
(三)办公用房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租赁补助的总部企业须提交:
(1)东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3)申请东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承诺书;
(4)经区经信部门确认的总部企业入驻证明;
(5)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6)办公用房平面图;
(7)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 申请购置、自建补助的总部企业须提交:
(1)东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3)申请东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承诺书;
(4)经区经信部门确认的总部企业入驻证明;
(5)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文件和房产契税发票复印件;
(6)办公用房平面图;
(7)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总部企业经营发展贡献奖。
(一)资助标准
经认定为东区的总部企业,根据企业对东区的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予以资助。
(二)资助预算
东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制定上年度总部企业经营贡献资助方案,并根据当年企业经营估算情况编制下一年总部企业资助预算。
(三)奖励批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要求向东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区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区总部办申报。
2. 审核。区总部办组织审查,报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 审批。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党工委、办事处批准。
(四)申报材料
1. 东区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以区总部经济经营发展资助方案出台表格为准);
2. 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3. 工商营业执照;
4. 总部企业及其市内下属企业名单;
5. 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级别直辖纳税企业名单,按财税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已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并获得市总部企业用房补助,区总部企业用房补助将统筹考虑。
第十条 总部企业收到奖励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专项用于企业在资产重整中所产生的财务和相关中介服务费用、企业总部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创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已享受本办法扶持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将办公用房交由第三方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未经区办事处同意,5年内不得转让。如违反本条规定,除全额退回已收取的补助外,应按已享受优惠资金总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的总部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总部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总部企业补助资金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五年。
附件:1. 东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申请东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