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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强制执行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1-09-18 分享: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公告

粤中东区行执公字[2021]30002

  关于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执罚字[2017]3-4,责令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0号新龙基大厦东侧和南侧各搭建的违法建筑物,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0号新龙基大厦东侧和南侧各搭建的违法建筑物。如广东新龙基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19月18